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東渡辦事處GPS定位儀采購項目(GDC-20130704103375094)網(wǎng)上競價成交公告 |
中央政府采購網(wǎng) www.zycg.gov.cn |
成交單位: | 廣州優(yōu)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公告日期: | 2013-07-18 06:35:29 | ||||
項目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東渡辦事處GPS定位儀采購項目 | ||||
項目編號: | GDC-201307041033750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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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信息 | |||||
采購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東渡辦事處 | 成交供應商: | 廣州優(yōu)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聯(lián)系人: | 歐陽麗麗 | 聯(lián)系人: | 戴進平 | ||
聯(lián)系電話: | 0592-5629613 | 聯(lián)系電話: | 020-85673403 | ||
電子郵件: | ouyangll@xmciq.gov.cn | 電子郵件: | gps_dai@126.com | ||
開始日期: | 2013-07-04 11:19:09 | 送貨地點: | 廈門市象嶼路89-99號國際航運中心口岸聯(lián)檢大樓C棟3樓312 | ||
截止日期: | 2013-07-09 11:19:09 | 到貨時間: | 采購結果公告后 3 天 | ||
紀檢監(jiān)察電話: | 0592-5622723 | ||||
資質(zhì)要求: | 、本次項目招標的產(chǎn)品要求為原裝正品,否則,一經(jīng)驗證發(fā)現(xiàn),由中標單位無條件更換為原裝正品,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2、競標商為本地供應商或在本地有銷售和服務網(wǎng)點的外地供應商,非本地區(qū)投標人須提供在廈門設有服務網(wǎng)點(含地址、電話)的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視為無效報價。3、簽訂合同前,中標供應商需提供原廠售后服務承諾函。4、凡招標方在需求公告中提出的資質(zhì)要求,供應商在報價時須以附件形式上傳相關資質(zhì)文件到中央政府采購網(wǎng)上平臺,否則視為不滿足資質(zhì)要求。 供應商在競價時,須根據(jù)資質(zhì)要求中的內(nèi)容以附件形式上傳相關資質(zhì)證明。 | ||||
采購單位備注: | |||||
成交供應商報價情況 | |||||
送貨地點: | 滿足 | 到貨時間: | 滿足 | ||
服務承諾: | 保修一年,送貨上門,本地服務 MAP60csx已停產(chǎn),推薦替代產(chǎn)品:MAP62s | ||||
供應商簡介: |
(供應商自行錄入公司簡介,不代表本中心意見) 廣州優(yōu)導是該類型產(chǎn)品華南區(qū)總代理,在廈門設有分支服務機構。名稱:廈門航路電子公司,聯(lián)系人:張波波,電話:13806078510,地址:廈門市(思明區(qū))湖濱南路百腦匯三樓3A1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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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總金額: | 3,000.00 | ||||
采購人意見 | |||||
第一家供應商在廈門沒有售后維修點,不符合資質(zhì)要求。故選擇第二家供應商。 | |||||
中標供應商報價 | |||||
供應商名稱 | 投標總金額 | ||||
廣州優(yōu)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受采購人委托,采購中心確定其為成交供應商) | 3,000.00元 | ||||
注:未成交供應商名稱和報價等信息不再顯示;請采購單位和成交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簽訂書面采購合同, 時間最晚不得超過采購結果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采購中心感謝各方的積極參與。如有問題,請聯(lián)系采購一處:010-83084962、72、8308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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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上競價平臺自動選擇原則 | |||||
網(wǎng)上競價按照滿足競價需求、有效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網(wǎng)上競價項目報價時間截止后,系統(tǒng)自動按以下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候選人排序,并由采購人確認: (一)報價低的排序在先; (二)報價相同,按報價時間的先后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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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遵循的原則 | |||||
采購人選擇中標(成交)供應商時因遵循以下原則:采購人應按中標(成交)供應商候選人排序確認排名第一的中標(成交)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但出現(xiàn)以下情形時,采購人可按照中標(成交)供應商候選人排序選擇排名在次的候選人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依此類推: (一)排名在先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二)排名在先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候選人未實質(zhì)性響應采購人的競價要求的,采購人可拒絕該中標候選人的報價,但應對拒絕原因予以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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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
成交資格被拒絕的供應商可在成交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平臺中公告的聯(lián)系方式向采購人的紀檢監(jiān)察或其政府集中采購管理部門反映,也可向我中心綜合處提出質(zhì)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