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宜陽財購[2011]1號
投 訴 人:北京益泰牡丹電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余凱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財富廣場B座2603室
被 投訴 人:江西國投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發(fā)生
地 址:宜春市宜春北路1號
投訴人因對江西國投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宜春市文化藝術中心政協(xié)會議室會議表決系統(tǒng)(招標編號:JXYYXQCG-2011-2)政府采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質疑答復不滿,于2011年3月18日向我局提起投訴,我局于2011年3月19日受理,我局要求投訴人、被投訴人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材料并于2011年3月23日召相關人員對投訴內容進行調查,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現(xiàn)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稱:
招標方所設置的A、B兩套方案不公平并認為投標單位浙江鼎越電子有限公司所投產品貨物編號‘NT8002’設備不具表決功能,在投標后做出相關承諾存在不公平的嫌疑,不符合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理由如下:
1、基于對標書及圖紙的理解,主席臺上所有設備均基于使用功能的考慮投標所投產品必須與標書提供的設備型號所具有功能一致,所以B套方案的所有投標單位不公平,因為所有選擇A套方案的投標單位是出于對招標單位及采購人的信任,才選擇與“DCN-CONFF”功能一致的產品。江西省國投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北京益泰質疑文件之后取消浙江鼎越電子有限公司的中標人資格,沒有履行相關的招標代理義務。”
2、投標單位浙江鼎越電子有限公司所投產品貨物編號‘NT8002’設備不具表決功能,在投標后做出相關承諾已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存在不公平的嫌疑。
被投訴人稱:
1、本項目A、B兩套方案都能滿足采購人需求,并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了公告。但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直到開標過程結束時投訴人也未在有效時間內對招標文件的A、B兩套方案進行過質疑,故表明投訴人對招標文件內容無異議。同時,根據(jù)招標文件對B套方案的招標要求,經專家評委一致認定浙江鼎越電子有限公司的投標響應了招標要求,故代理機構江西國投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無權取消預中標單位中標資格。
2、投標結束后采購人與招標人進行的相關承諾事項與本次采購無關,不屬于本次招標范圍內。
經審查:
預中標人所投產品經專家評審認定符合宜春市文化藝術中心政協(xié)會議室會議表決系統(tǒng)(招標編號:JXYYXQCG-2011-2)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中有關商務及技術要求, 2011年3月23日經過調查與核對招標文件要求及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核實,投訴人在規(guī)定的公告期間對A、B兩套均無異議,且B方案能滿足采購人要求,故不存在B方案對其不公平。投標結束后,采購人與招標人進行的相關承諾事項與本次采購無關,不屬于本次招標范圍內。綜上所述,投訴人的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本局根據(jù)《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第20號令)第17條第2款第2項的規(guī)定,駁回投訴人的投訴請求。
投訴人如對上述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在投訴處理決定書下達后可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