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沛霖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本級)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guī)定,現對石景山法院審判樓消防改造工程消防工程和安防工程采購項目進行競爭性磋商招標,歡迎合格的供應商前來投標。
項目名稱: 石景山法院審判樓消防改造工程消防工程和安防工程采購項目
項目編號: PXM2019-946102-000021-00370671-XMCG-JH001-XM001
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王緯地
項目聯系電話:010-56442471
采購單位聯系方式:
采購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本級)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qū)阜石路169號
聯系方式:靳海艦,010-68899761
代理機構聯系方式:
代理機構:北京沛霖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聯系人:王緯地,010-56442471
代理機構地址: 北京市大興區(qū)金星路18號院3號樓7層724室
一、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guī)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序號 |
名稱 |
預算金額 |
招標范圍 |
數量 |
1 |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判樓消防改造工程 |
99.160936萬元 |
消防報警系統的拆除與更換、增加聲光報警系統、消防系統的維修工程等。 |
一批 |
二、對供應商資格要求(供應商資格條件):
1.投標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 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投標人須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投標截止日前相關信用記錄,對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投標人,拒絕其參與本次政府采購活動;
4、供應商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消防設施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二級(含)以上資質證書》或《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yè)承包二級(含)以上資質證書》或《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三級(含)以上資質證書》
5、供應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地建筑企業(yè)需具有進京備案證;
三、磋商和響應文件時間及地點等::
預算金額: 99.160936 萬元(人民幣)
獲取磋商文件時間:2019-10-12 09:30至2019-10-17 17:30;(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獲取磋商文件地點:
郵箱(bjplgc@163.com)審核獲取招標文件
獲取磋商文件方式:
郵箱(bjplgc@163.com)審核獲取招標文件
報名方式:凡有意參加者,請將三證合一版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須有法人簽字或蓋章)、法人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招標文件獲取信息登記表(詳見附件)填寫完整,以上資料均需加蓋公章后彩色掃描發(fā)至報名郵箱(bjplgc@163.com)審核,采購代理機構核對無誤并確認報名費到賬后,將PDF電子版招標文件回復至發(fā)送者的郵箱,視為報名成功,若郵購紙質版招標文件請在郵件中備注收件人信息。
若投標人繳納標書費、投標保證金、繳納中標服務費采用電匯方式,請匯至下面帳戶:
賬戶名稱:北京沛霖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開戶行:建行北京郁花園支行
賬號:1105 0184 7100 0000 0443
磋商文件售價: ¥500元
響應文件遞交時間:2019-10-22 13:30至2019-10-22 14:00(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響應文件遞交地點:北京市大興區(qū)金星路18號院3號樓9層會議室
響應文件開啟時間:2019-10-22 14:00
響應文件開啟地點:北京市大興區(qū)金星路18號院3號樓9層會議室
四、其它補充事宜:
本公告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北京市政府采購網等媒體同時發(fā)布
五、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王緯地
項目聯系電話:010-56442471
六、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主席令第68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關于中國環(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jié)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51號)、《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庫【2011】124號)、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財政部、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jiān)獄企業(yè)發(fā)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公告期限:5個工作日